檢送越南商情資料 – 環保行政違規將被罰款到20億越盾 文號: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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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貿商情
標題:環保行政違規將被罰款到20億越盾
類別:A21(其他)
資料來源:baochinhphu.vn
日期:105年11月25日 文號:313
商情本文:
越南政府頃頒佈第155/2016/ND-CP號議定有關環保行政違規行為處罰辦法。依該議定規定,對於一個違規之自然人最高之行政罰款為10億越盾,對於組織為20億越盾。前述規定詳細明訂環保方面之行政違規行為、處罰方式、處罰額度、改善措施等。依規定,環保行政違規行為包括:(1)違反有關環保計畫、環境影響評估以及環保提案等規定之行為;(2)造成環境污染之行為;(3)違反廢棄物管理規定之行為;(4)違反生產、服務經營商、工業區、加工區、高科技園區、工業群區、集中式服務經營專區有關環保規定之行為;(5)在從事進口機械設備、交通工具、原料、燃料、物料、廢料及生物製品等方面違反環保規定之行為;(6)違反有關防範環境事故、環境污染克服規定之行為;(7)有關生物多樣化之行政違規行為,包括自然生態永續發展與保護,各種生物以及遺傳性資源永續發展與保護;(8)阻止國家環保管理、檢查、監督以及行政違規處罰等行為。
該議定亦清楚規定每一個違規行為之處罰額度,其中自然人在其生產基地、工業區、加工區、高科技圓區、工業群區以及水產養殖等場地有違反環保規定之行為,罰款金額自500至5億越盾;違反廢水排放之自然人依其違規程度處罰金額自30萬越盾至10億越盾;違反灰塵、廢氣排放規定之行為,則處罰1千萬至10億越盾;尤其是違反海域環保規定之行為,對於將有毒化合物、硬體廢棄物、不合格之廢水排放入自然保護區、自然遺產等海域、新自然生態區等違規行為,該自然人則被罰2.5至5億越盾;對於將危害廢棄物、含有幅射化合物之廢棄物排放入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之海域等違規行為,該自然人處罰5至10億越盾,環保罪犯除外。上述罰額為對自然人之行政違規處罰之金額,對於組織行政違規行為,罰款則為對自然人之罰款的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