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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越南商情資料 – 胡志明市社會保險機關公告自本(2017)年1月1日起,每月 滯繳醫療保險費應再繳付0.967%利息的規定

標題:胡志明市社會保險機關公告自本(2017)年1月1日起,每月 滯繳醫療保險費應再繳付0.967%利息的規定

類別 : A06 (經貿法令)

資料來源: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2017.1.12日報導

編輯單位: 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E mail : hochiminh@moea.gov.tw

編輯日期:2017年1月12日

文號 :059

商情本文:

為執行越南總理2015年11月27日第60/2015/QD-TTg號公告,對於醫療保險費滯繳30天以上者,應依據越南央行網站於滯繳之上年所公告9個月定期存款利息之2倍繳付滯繳金的規定,胡志明市社會保險機關於本(2017)年1月10日第67/TB-BHXK號公告規定自本年1月1日起,對於滯繳醫療保險費之企業(雇主),每月應再繳付相當滯繳醫療保費之0.967%之利息。

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敬啟
Economic Di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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