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越南商情資料 – 越南勞動部建議總理審議調降雇主為勞工繳交社會保險費中之勞動意外和職業疾病保險費,從1%調降為0.5%
標題 : 越南勞動部建議總理審議調降雇主為勞工繳交社會保險費中之勞動意外和職業疾病保險費,從1%調降為0.5%
類別:A06(經貿法令)
資料來源:越南商工總會網站2017.1.11日報導
編輯單位: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Email: hochiminh@moea.gov.tw
編輯日期:2016年1月11日
文號:060
商情本文:
依據越南2006年社會保險法規定,雇主(企業)應於每月繳交相當勞工薪資18%之社會保險費,其中有1%係屬勞動意外和職業疾病保險,惟依據越南2015年職場安全衛生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第44條規定,雇主應於2016年7月1日起繳交勞工1%勞動意外和職業疾病保險費,以取代上述2006年社會保險法繳交1%勞動意外和職業疾病保險相關規定。
越南勞動部為執行阮總理春福(Nguyen Xuan Phuc)有關暫時調降企業繳交勞工保險負擔,以降低企業生產支出成本,建議總理審議並允許調降雇主繳交勞工之勞動意外和職業疾病保險費,從現行1%調降為0.5%並擬規定適用期至2019年12月31日截止。
上述勞動部報請調降企業繳交勞動意外及職業疾病之適用對象,包括越南公務員法所列幹部及員工;軍警人員;國防部與公安部工人;與雇主締結無期限勞動合約之勞工;依3個月期限勞動合約工作勞工及依1個月至3個月以下期限勞動合約工作勞工(惟自2018年1月1日起方適用)、帶薪之企業和合作社管理人等,惟不適用於家庭幫傭。對於按件計酬或以承包式付薪之農林魚及鹽業之企業、合作社、個體經營戶及合作生產組,可按月、每3個月或6個月繳交勞動意外和職業疾病保險費(謹註:依據越南政府現行規定,雇主應每月繳交相當勞工薪資之14%退休和撫恤保險、3%疾病和分娩保險、以及1%勞動意外和職業保險,合計為18%,若上述勞動部建議調降勞動意外和職業保險繳交為0.5%獲准時,雇主每月須繳交相當勞工薪資之17.5%社會保險費)。
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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