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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越南經貿商情資料 – 越南工商部已公佈對進口冷軋不鏽鋼適用反傾銷稅第二度複查之申請表格 文號:076

ECONOMIC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HANOI, VIETNAM

經貿商情

標題:越南工商部已公佈對進口冷軋不鏽鋼適用反傾銷稅第二度複查之申請表格

類別:A11(傾銷與補貼)

資料來源:越南工商部競爭管理局

日期:106年3月28日                      文號: 076

商情本文:

越南工商部競爭管理局頃公佈對進口冷軋不鏽鋼適用反傾銷稅第二度複查之申請表格。

查2014年9月5日越南工商部頒布第7896/QD-BCT號決定「有關對來自中國大陸、印尼、馬來西亞及台灣之冷軋不鏽鋼適用反傾銷稅」, 2016年4月29日越南工商部續頒布第1656/QD-BCT號決定「有關第一度複查適用反傾銷稅之結果」。

根據越南第20/2004/PL-UBTVQH11號法令第24條規定以:有關對進口貨物適用反傾銷措施;自決定適用反傾銷措施日起1年後,一邊或多邊相關方有權利要求工商部部長在申請方所提供之需要對進口之涉案產品進行複查之證據基礎上,決定進行複查。

為進行第二度複查,競爭管理局公佈申請表格,並規定須於本年4月15日17點前送件,要求複查範圍可包括、但不限制於以下之內容: 適用之貨品範圍(第HS-CPG/03/QLCL號表)、對具體企業之反傾銷幅度(第HS-CPG/02/QLCL號表)、國內產業之損害(第HS-CPG/02/QLCL號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