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越南經貿商情資料 – 越南工商部競爭管理局決定對進口肥料進行適用防衛措施之調查 文號:107
駐 越 南 代 表 處 經 濟 組
ECONOMIC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HANOI, VIETNAM
經貿商情
標題:越南工商部競爭管理局決定對進口肥料進行適用防衛措施之調查
類別:A11(傾銷與補貼)
資料來源:越南工商部競爭管理局
日期:106年5月16日 文號: 107
商情本文:
越南工商部於本(2017)年5月12日頒布第1682A/QD-BCT號決定「對進口肥料產品進行適用全球防衛措施之調查」,本案相關資訊如下:
(1) 要求方: DAP-Vinachem股份公司及2號DAP-Vinachem股份公司。
- 被調查之產品: 主要成分為氮(至少佔7%)及五氧化二磷-P2O5(至少佔30%)之複合或混合無機肥料;添加其他成分如鎂(Mg)、鈣(Ca)、硫(S)、鉀(K)或其他微量元素,不改變產品之理學及化學特徵本質及使用對象;涉案產品HS code分別為: 10.90、3105.30.00、3105.40.00、3105.51.00、3105.59.00及3105.90.00。
- 登記接收相關資訊:倘擬收到本案公開資訊,各組織及自然人須最晚於2017年6月14日17點前寄(傳)「相關方申請表」予調查機關。調查機關提醒所有正在進出口、配銷、經營及使用本案涉案產品均應登記為相關方,依法確保自己之權益。
- 臨時防衛措施:根據防衛法令第20條之規定,倘認為太晚執行防衛措施將嚴重損害、或造成嚴重損害國內產業之威脅,且該損害日後難以彌補,工商部可在調查結束前決定實施臨時防衛措施。故工商部提醒企業在簽署涉案產品進口合約時,應留意臨時防衛措施可能將實施。
- 管理被調查之進口貨物:根據防衛法令第15條第2款,自決定進行調查至調查結束之期間,工商部可執行對正被調查之涉案產品執行簽發進口許可證之制度;簽發進口許可證之目的僅為統計目的,不限制進口貨品之數量、重量或金額。
倘工商部實施進口許可證制度將另公告通知。
聯絡資訊:
越南工商部競爭管理局國內企業貿易防衛調查案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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