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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越南經貿商情資料 – 越南政府公告簡化9人座以下汽車之進口手續 文號:A06-214

標題:越南政府公告簡化9人座以下汽車之進口手續

類別 : A06 (經貿法令)

資料來源: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2017月3月13日

文號:214

編輯單位:駐胡志明市辦事處經濟組

越南工商部於本(2017)年3月9日發布第04/2017/TT-BCT號公告,修訂該部2011年5月12日第20/2011/TT-BCT號公告有關輸入9人座以下汽車之規定,並自簽發日起實施。

依據前述第20/2011/TT-BCT號公告規定,凡進口9人座以下汽車之越南廠商,應具備下列文件影本(並經驗證與正本無異):

一、由國外汽車製造商簽發授權或指定越南廠商為汽車進口商或配銷商之書面文件;

二、經越南駐外國使領館驗證之國外汽車製造商或經營商與越南廠商簽訂之汽車代理合約;

三、由越南交通運輸部發給之擁有汽車維修及保養廠證明文件。

上述發布之第04/2017/TT-BCT號公告,正式廢除進口9人座以下汽車之廠商,應出示擁有汽車維修及保養廠證明文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