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越南經貿商情資料 – 越南政府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應在輸入關口辦理進口通關手續之貨品項目清單 文號:第379號-A06
標題:越南政府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應在輸入關口辦理進口通關手續之貨品項目清單
類別 : A06 (經貿法令)
資料來源: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2017年5月17日
編輯單位:駐胡志明市辦事處經濟組
越南總理府於2017年5月12日發布第15/2017/QD-TTg號公告,有關應在「輸入關口」辦理進口通關手續之貨品項目清單,並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
依據上述第15/2017/QD-TTg號公告規定,廠商輸入下列之貨品,應在其輸入關口辦理貨品之進口通關手續:
一、菸:
1.原料菸葉及菸葉下腳(海關稅號為2401);
2.菸葉或菸葉代用品所製之雪茄菸、呂宋菸、小雪茄菸及紙菸(2402);
3.其他加工菸葉及菸葉代用製品,包括「均質」或「複製」之菸葉;菸葉成分抽出物及菸精(2403)。
二、酒類:
1.鮮葡萄酒,包括加強酒;葡萄醪,第2009節所指葡萄汁除外(2204);
2.威米酒(苦艾酒)及加香料之其他鮮葡萄酒(2205);
3.其他釀造飲料份(如蘋果酒、梨酒、蜂蜜酒);未列名釀造飲料混合品,或釀造飲料與未含酒精成分之飲料混合品(2206);
4.未變性之乙醇(酒精),酒精強度(以容積計)在80%或以上者;已變性之乙醇(酒精)及其他酒精,任何酒精強度者(2207);
5.未變性之乙醇(酒精),其酒精強度(以容積計)低於80%者;烈酒、利口酒及其他含酒精成分之飲料(2208)。
三、啤酒(2203)。
四、16人座以下汽車(8702、8703)。
五、氣缸排氣量125cc以上之二輪及三輪機車(8711.20、8711.30、8711.40及8711.90)。
六、飛機(8802)及遊艇(8901)。
七、汽油((2710.12.11、2710.12.12、 2710.12.13、2710.12.14、
2710.12.15、2710.12.16及2710.12.20)。
八、90,000 BTU功率以下之空調(84.15)。
九、撲克牌(9504.40.00)。
十、冥紙(4805.91.20、4823.90.92)。
十一、依據越南農業部公告應施動物檢驗之貨品項目。
十二、依據越南農業部公告應施水產檢驗之貨品項目。
十三、依據越南農業部公告應施植物檢驗之貨品項目。
十四、依據工商部公告工業爆破材料及爆炸物前質(3603.00.10、3603.00.90、3603.00.20、3602.00.00及2834.29.90)。
十五、依據工商部公告對國防及安全造成影響之貨品項目。
十六、依據總理公告之廢料項目。
十七、依據工商部公告實施貿易防衛、反傾銷及反補貼之貨品項目。
對於非屬上述所列項目之進口貨品,進口人得在輸入關口或依越南關務法及總理府第08/2015/ND-CP號公告,在輸入關口以外之海關辦理通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