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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越南經貿商情資料 – 越南政府公告觀光旅遊區、休閒娛樂區及相關勞務投資開發金額至少20億美元者,方可申請設立賭場 文號:A06-104

標題:越南政府公告觀光旅遊區、休閒娛樂區及相關勞務投資開發金額至少20億美元者,方可申請設立賭場

類別 : A06 (經貿法令)

資料來源:越南法律圖書館網站2017.1.23日報導

編輯單位: 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商務組

E mail : commerce@hcm.fpt.vn

編輯日期:2017年1月23日

文號 : 104

商情本文:

越南總理於本(2017)年1月16日發布第03/2017/ND-CP號公告有關經營賭場規定,並自本年3月15日起開始實施。

依據上述第03/2017/ND-CP號公告,核發開發綜合休閒遊樂區、觀光旅遊區及勞務投資計畫案有設置賭場投資登記證明書(即投資執照)之條件如下:

一、取得越南權責機關核准開展有設置賭場計畫案之投資意向書者;

二、投資開發綜合休閒娛樂區、觀光旅遊區及勞務區中至少有營建例如大飯店、勞務區、旅遊區、商業區、休閒娛樂場及會議中心等工程項目者。

三、投資資金額至少為20億美元;

四、具備符合越南可檢控及限制經營賭場所造成影響之可行性方案及措施。

另申請核發具備經營賭場證明書之條件,包括取得越南權責機關核發設置賭場之投資登記證明書或核准投資意向書;企業到位資金至少相當於投資登記證明書或投資意向書上所列資金總額之50%;具備符合該(第03/2017/ND-CP號)公告第5條第2 項規定之賭場經營地區;賭場管理人學歷至少大學畢業以上,並擁有管理經營賭場經驗至少1年以上且非屬越南法律禁止設立與管理企業之對象;依據該公告第23條第6項規定具備經營方案者。

此外上述第03/2017/ND-CP號公告亦允許越南人進入賭場,並將進行為期3年試辦,惟進入賭場之越南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滿21歲並具備民事執行能力;

二、須具備財務能力,即應提出每月達到1,000萬越盾(越南央行滙率中心公告即期滙率1美元兌換22,161越盾)以上之經常所得,或提出適合越南個人所得稅法分級累進式計稅表中所列第3稅級以上(即每月所得1,000萬越盾至1,800萬越盾)課稅之證明;

三、繳交進入賭場規費:100萬越盾/24小時/人,或2,500萬越盾/ 月/人;

四、進入賭場之人士,應非屬其親生父母(含義父、義母)、配偶及孩子書面要求賭場管理人禁止進入者。對於被進行刑事起訴及前科犯之對象,不得進入賭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