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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越南經貿商情資料 – 越南政府頃頒布須於進口關口辦理通關手續之進口貨物清單 文號:111

駐 越 南 代 表 處 經 濟 組

ECONOMIC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HANOI, VIETNAM

經貿商情

標題:越南政府頃頒布須於進口關口辦理通關手續之進口貨物清單

類別:A06(經貿法令政策)

資料來源:越南工商電子報

日期:106年5月17日                      文號: 111

商情本文:

越南總理於本(2017)年5月12日簽發第15/2017/QD-TTg號決定,規定「須於進口之關口辦理通關手續之貨物清單」。

上開清單包括:

  • 稅則號碼2401、2402及2403之用來抽、吸、嚼、聞及含之香菸、雪茄及其他菸草之製品;
  • 酒(稅則號碼為2204、2205、2206、2207及2208)
  • 啤酒;
  • 16座位以下之汽車;
  • 飛機、遊艇;
  • 各種汽油;
  • 功率90,000 BTU以下之空調;
  • 農業及農村發展部規定須檢疫之動物及水產貨品;
  • 總理府規定之廢料清單 。

倘貨物種類多(屬上開清單及非屬上開清單內容)使用同一張商業發票者,仍須於進口關口辦裡通關手續。

上開第15/2017/QD-TTg號決定另規定,不屬於上開清單之貨物,可依越南海關法及2015年1月21日第8/2015/ND-CP號議定之規定,於各進口關口或各進口關口外之關口辦理通關手續。

又上開第15/2017/QD-TTg號決定自本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