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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越南經貿商情資料 – 越南木製品出口至歐洲時須具有合法開採許可證 文號:106

駐 越 南 代 表 處 經 濟 組

ECONOMIC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HANOI, VIETNAM

經貿商情

標題:越南木製品出口至歐洲時須具有合法開採許可證

類別:B01(農、畜、水產及食品)

資料來源:thanhnien.vn

日期:106年5月17日                      文號: 106

商情本文:

據駐越南歐盟代表處之資訊,越南與歐盟頃結束 “森林法實施、治理和貿易自主夥伴協定”( FLEGT VPA)之諮商,該諮商為期6年。

該協定將協助改善森林管理,解決木柴盜採情況及促進越南合法開採之木製品出口至歐盟及其他市場。為執行VPA,越南將制訂法律機制,確保出口之木及木製品具有合法來源。VPA生效後,越南出口木及木製品至歐盟市場時,須檢附Flegt許可證,證明貨物之合法性。

據歐盟之統計,2015年越南木及木製品出口至該市場之金額為4.38億歐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