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越南商情資料 – 越南稅務總局公告在邊境經營廠商應使用稅務局發行發票,以防範並制止走私及逃漏稅現象發生 文號:A06-163
標題:越南稅務總局公告在邊境經營廠商應使用稅務局發行發票,以防範並制止走私及逃漏稅現象發生
類別 : A06 (經貿法令)
資料來源:越南工業暨貿易中心資訊網站,2017.2.20日
編輯單位:駐胡志明市辦事處經濟組
E mail:hochiminh@moea.gov.tw
編輯日期:2017年2月27日
據越南稅務總局表示,近來走私及貿易舞弊情形履見不鮮,歹徒利用發票以合法掩護化走私進口貨品,例如簽發與貨品產地來源不符發票,或發票上載列貨品遠低於其實際價格等,造成權責機關處理上的困難。
為有效防範走私、逃漏稅及貿易舞弊不法現象,越南稅務總局指示各省市稅務局加強執行取締走私與逃漏稅工作;對將在越南鄰國共同邊界地區之邊境貿易活動加強管理。
越南稅務總局亦要求各相關稅務局在邊界、關口及經濟區市場經營之個體戶及企業,增列適用風險管理對象清單;渠等買賣貨品應使用由稅務局發行發票或合法電子發票。
一、對於經營個體戶售出之貨品,售出人應簽發發票並依規定繳交相當於營業額1%之加值稅及0.5%之個人所得稅;
二、對於企業售出之貨品,若:
(一)屬於適用直接繳交加值稅方式之企業,應使用「售貨發票」,並依營業額繳交1%加值稅及1%企業營所稅;
(二)屬於適用以扣除方式繳交加值稅之企業,應使用「加值稅發票」,並依營業額繳交10%加值稅及企業營所稅(即以企業營業額扣減支出費用之所得繳稅為之)。